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开发和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旅游和资产的经营管理,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矿产、化工资源项目及工业项目的投资、旅游资源项目的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程投资建设;传媒项目、出版发行等项目的经营、销售、推介、建设、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咨询及相关经营服务;朱砂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旅游产品开发、农产品、特色产品销售;珠宝首饰销售;批发和零售业;工艺美术品开发、销售;销售文化用品;销售服装;企业形象设计;企业营销策划;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饮食文化交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全区旅游资源、交通资源运营管理;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