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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漳河新区分局法律服务直接选定采购结果公告

湖北 荆门市
工程建设
终止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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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终止 |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漳河新区分局法律服务直接选定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法律服务直接选定采购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法律服务直接选定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总预算金额:¥**,***.**

本次成交金额:¥**,***.**

采购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人地址:荆门市掇刀区漳河新区市民中心B座城市规划展览馆4-5层

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地址:荆门市掇刀区望兵石路6号水木清华1#综合楼**楼

成交日期:****年**月**日

执行方式:直接选定

成交标的:

采购品目:法律服务

采购需求:法律顾问服务费

服务响应说明:(一)、技术服务方案 一、本所基本情况 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4月,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望兵石路6号水木清华1#综合楼15楼。办公场所为全体合伙人家庭全资购买的约九百平方米的自有房屋,并按信息化、自动化的办公要求完善了办公设施,开通了所内局域网及网站,无任何对外债务,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经济、财务能力。我所现有正式执业律师17人,实习律师4人,全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另设专职内勤1人、辅助人员1人。本所自成立以来,注重对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教育,积极开拓律师服务市场,为荆门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在荆门地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本所大部分执业律师均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并办理了多起在制门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为包括荆门市人民政府、中共荆门市委党校、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中国人寿保险荆门公司、荆门万达投资公司、湖北叶集团公司、湖北绿洲园林有限公司等在内的政府部门及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参与了市政府、市委党校多件合同的审查和修改,多次提供了法律建议或意见;先后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汇通小额货款公司、利生典当有限公司、高盛投资担保公司、汇银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企业办理过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为上述企业追回了高额欠款。本所人员结构优良,有各方面专业人材,律师事务所、律师支部多年获得荆门市先进,多名律师获得了国家、省及市表彰。我所还参加了执业保险,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加上了一道保险杠。因此我所完全有能力按照我所承诺的条件完成招标人的各项委托事项。 二、服务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及职责 为更好地向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所全体律师均将参与相关法律服务,由所主任周明学全面负责,支部书记汪金平负责法律服务事务质量管理,李晓泉负责法律服务事务办理追踪,王斌负责各方面协调,其他成员负责法律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办理方案的制订,向招标人联系人员反馈法律事务办理的进度、沟通需要解决的问题及事项,及时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案件立案及参与庭审、执行等诉讼活动,提出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及对案件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 三、服务机构的管理 为更好地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我所专门制订了《政府法律服务服务事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服务部按照我所对各专业法律事务部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服务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我所承诺为招标人提供法律诉讼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法律文书服务、仲裁服务、调解服务及了包括但不限于与法律有关的调查、取证、鉴定服务等工作。在提供服务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要求;在律师不能胜任采购人安排的工作的,可以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更换律师;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为采购人单位的职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咨询意见;律师在办理涉及采购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不与采购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建立新的法律顾问关系或者担任其代理人。律师在办理涉及采购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前,已担任与采购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并主动提出回避;律师对其获知的采购人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将予以保密,非由法律规定或者采购人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所、本律师或者他人牟取利益;对采购人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采购人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妥善保管;更换采购人服务律师前取得采购人的同意;在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对于采购人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出庭的,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的优惠率收费。在提供具体法律服务时,根据采购商的要求提供到场或以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在采购人遇到法律事务时,及时到场予以处理,需要到荆门地域外提供服务的仍然予以提供。同时承诺接受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付款方式。 五、服务标准及具体措施 1、服务响应时间标准: 1.1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办理。接到招标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通知后立即指派组员与招标人经办人员联系,领取与拟办理法律事务有关的相关资料,一天内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分析,如材料齐全的,在一个工作日或招标人指定的日期内完成相关法律事务的办理。如属电话咨询等事项,直接电话答复。如需律师参加谈判、调解、法律宣传或法律知识培训、公证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事项的,按要求安排律师参与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1.2诉讼法律事务的办理。接到招标人的通知后立即指派组员与招标人的经办人经,领取相关资料,当天完成对资料的审查,如资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如需补充材料的当天通知招标人经办人补充相关材料,并在相关材料补充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法律文书起草完毕后一天内将起草好的法律文书交由招标人经办人,并由招标人审查后加盖公章;接到招标人经办人员通知后立即取回盖好章的法律文书;最后按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以最短的时间予以办理相关事项。如招标人是原告的,则在立案手续办理完成后最迟二个工作日内与法院案件送达人员联系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遇无法书面送达的情况立即与招标人经办人员联系办理公告送达的手续;争取法院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完成首次开庭,如无特殊情况应督促法院在首次开庭后二周内作出判决并送达法律文书;判决生效且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后,立即从法院开具生效证明,并撰写执行申请书,交由招标人经办人员盖章后二日内交至执行法院立案;案件进入执行后,力争法院尽快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案件的执行。对需要查封的案件应在接到通知且材料齐备后一日内中请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对于招标人为被告的案件,也参照上述规定的时间进行办理。上述时间标准还适用于招标人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及二审、再审案件。 2、办理结果标准: 2.1诉讼案件的办理结果标准,凡证据据确实充分的,应使得案件判决结果有利于招标人;如案件存在争议的应力争使案件判决结果有利于招标人;案件办理过程中避免因案件可归责于承办人的原因导致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利于招标人。 2.2非诉讼案件的办理结果标准,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效的审查、起草、解答、法律宣传、法律知识培训等内容。 3、具体措施; 3.1诉讼法律事务,除法律事务承办人应积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法院办案人员沟通、协调外,服务部主任、副主任也负有同样的责任,疑难复杂案件承办人应立即申请召开案件讨论会,由服务部组成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必要时可以邀请所内其他律师参与;积极将案件可能的发展方向向招标人通报,以使招标人及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发生案件向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向发展的动向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招标人,与招标人共同研究补救的方法。 3.2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承办人个体负责,服务部主任、副主任督促、指导,力争提出的意见、建议最有利于招标人。 六、服务保证措施 服务部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全所律师均需参加服务部的业务研讨会,对办理的法律事务进行总结、研究,并根据总结的经验向招标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定期组织组员的理论学习,提高组员的理论水平、执业技能、业务素养、办案能力,交流办案心得,提高办案水平;加强对组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避免因违法执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参加执业保险险,使得如因律师过错原因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时可以得到赔偿保证。同时完全同意《2023-2024年度荆门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书》的全部条款和规定。一旦中标,将签订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法律文书,并严格按承诺书及协议履行义务。 七、特别措施 首先建立起与政法各部门的良好关系,经常性的开展法律知识交流等活动;其次针对为招标人的服务制订突发事件紧急处理机制,如因突发事件需要服部律师参与处理的,我所可以启动紧急处理机制,保证有律师及时参与相关事件的处理,特别是法定休息时间仍能保证紧急处理机制的正常运转。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办理机构的人员明显偏祖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出现枉法裁判的,立即通报给招标人,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投标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日期: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1、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事务部管理办法 2、湖北兴联律事务所受案和结案制度 3、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4、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办案和案件讨论制度 5、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6、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回避制度 7、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在所内增设政府法律服务事务部的决定 1、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事务部管理办法 为落实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的有关规定,更好的服务于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制订本办法。 一、在所内专设政府法律服务事务部,专门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事务部由主任周明学任主任,书记汪金平、副主任晓泉、副主任王斌任副主任,其他律师均为成员。 二、周明学负责事务部的具体运作、与政府及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法律事务的分配等事项;汪金平负责案件质量管理;李晓泉负责案件进度跟踪;王斌负责协调工作,各成员作为具体法律事务的承办人负责具体法律事务的办理,并向顾问单位就具体的法律事务进行沟通。 三、服务部每月应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交流法律事务办理情况,提出改进服务的措施和方法,传达顾问单位对服务的意见。 四、服务部在向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指定一名从事律师行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律师,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机关及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罚处分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采购人认为指定的律师不能用途其安排的工作而向本所提出要求更换律师的,本所应予同意。 五、律师在为采购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采购人单位的职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咨询意见。 六、律师在办理涉及采购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担任与采购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七、律师对其获知的采购人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采购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律师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九、对采购人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采购人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十、不随意更换采购人服务律师,如更换采购人服务律师,应取得采购人的同意。 十一、投标人在担任采购人法律顾问期间,对于采购人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出庭的,应与采购人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采购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费予以优惠收取。 十二、律师应不定期到采购人办公场所处理法律事务。 十三、当与采购人约定以电话、传真、邮寄、E-mail等方式联系有关法律事务,按照要求需律师出具书面意见时,律师签字确认。 十四、当采购人遇到法律事务时,律师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后应及时到场处理委托的法律事务。 十五、服务费用的规定 1、本所律师在荆门行政区域内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所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由本所自行承担。但本所律师办理采购人事务时所发生的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商标、专利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以及在办理采购人事务时所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翻译费、文印费等由采购人承担。 2、本所提供服务的律师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3、服务期间,本所提供服务的律师的工伤、意外、大病等社会保障由本所按法律法规及荆门市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律师若发生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等险情,由本所按法律法规及荆门市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处理或协商解决,不要求采购人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4、本所提供服务的律师的医疗保障由本所按荆门市医保相关政策购买和缴纳。服务期间,律师因生病就诊或住院发生的费用,由本所按医保相关政策进行支付和结算,不要求采购人承担就诊及住院费用及相关责任和义务。 十六、本所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市直各级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十七、本所自觉接受采购中心对本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及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对发现和市直各级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八、本所接受荆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管理。 十九、服务部办理法律事务按所内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如因情况紧急,顾问单位需在休息时间办理法律事务的,被指派的成员应立即与顾问单位联系具体事务的办理。 二十一、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受案和结案制度 1、本所主任为业务负责人。 案件的受理、办案及结案管理由业务负责人负责。 2、坚持实行所统一受案,统一收费,统一入帐,严禁私自受案、收费。 3、受理案件采取当事人指名与所负责人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凡当事人未指定承办律师的,由所负责人予以调配。 4、受案应先收费,后办手续。必须坚持按标准收费,严禁超标准乱收费。减、免、缓收费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允许。 5、案件的办理过程应接受所里的管理,律师事务所有权对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办结案应及时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每办结一案后交所内勤保管入档。卷宗材料必须完整、清晰、规范。 7、本所在受案和案件办理过程中设立利益冲突审查回避制度,由内勤审查后,确认无利益冲突的,内勤应在案件批办单上注明后,经业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8、本所建立齐备的案件检索系统,所有案件均录入检索系统。 在受案时,由内勤进行案件检索,如发现本所已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应告知当事人本所不再接受其委托。 9、对与本所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本所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10、同为顾问单位的案件,本所在办理时应符合利益冲突回避的规定。 1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所办理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承办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所汇报,本所根据规定立即向市司法局报告。如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受理的,应立即撤销委托。 12、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感,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如违反规定受理重大有影响法律事务或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而不报告的,本所现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到解除聘用合同, 13、私自收案的,除责令承办人立即按规定办理手续外,对承办人还给予 500元/案的经济处罚金。私自收费的,责令承办人立即将收取的费用交到所财务,并对承办人按私自收取的费用数额给予经济处罚金,经济处罚金由内勤收取, 14、一年内被发现达到三次私自收案、收费的,除对承办人按上述规定处罚外。本所对其将予以除名,并将相关材料报到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3、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所办理案件的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1、承办人接待当事人后,对当事人应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笔录中有案件基本事实,对当事人风险的告知内容,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的内容,如无法收集到证据的法律后果,是否退费的内容,对当事人要求达到的办案结果的基本分析,对当事人过高的要求的特别提示等内容。 2、承办人认为符合受案条件,应填写案件批办单,并将批办单交由内勤作利益冲突审查。 3、经审查,无利益冲突的,应将批办单连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同交由主管负责人签字。 4、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内勤才能办理委托手续。 5、如遇紧急情况,主管负责人无法立即签字的,内勤经审查无利益冲突且承办人提供了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的,内勤可以先开委托手续,但承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向主管负责人报告并由负责人补签同意办理的意见。如主管负责人认为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立即撤销委托。 6、内勤办理委托手续时,应按规定收取费用。且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本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为:民事、行政案件,每件每环节不得低于 5000元;刑事案件每件每环节不得低于5000元。法律顾问单位依顾问合同规定。 如遇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按上述规定交纳费用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所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7、如确因案件特殊,不能按上述程序办理的,需经所主任批准,方可办理。 4、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办案和案件讨论制度 1、律师办案必须尊重事实,熟悉案情,遵守程序,依法办事, 尽职尽责,讲求信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调查取证或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须有两人参加, 不准提供假证据,不准隐瞒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准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3、律师出庭必须按时、守纪,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4、凡涉及改变案件定性,作无罪辩护或重大疑难案件,须经所内集体讨论,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承办人员不得随意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在庭过程中,承办案件的律师发现案情有特殊变化,需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须在开庭后报告所负责人,并经集体讨论认可。 案件的讨论应有讨论记录附卷备查。 5、律师承办案件,凡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主,出现问题,其责任由承办律师自负。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律师追偿。 6、律师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本所对外承担责任的,本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承办律师追偿。同时解除与该律师的聘用合同。 7、律师需要将案件进行讨论时,应先从内勤处领取讨论案件登记表,登记后由内勤在一日内转交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在三日内组织讨论。参加讨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 案情紧急需立即讨论的,可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7、本制度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改和解释。 5、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1、办理案件必须建立档案,实行一案一档制度。 2、非诉讼案件,以非诉讼活动办理完毕为一案;诉讼案件以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它办案机关的审理活动终结或撤销案件为一案。 3、档案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装订,结案后应及时归档。 4、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委托协议;(2)诉状类文书;(3)答辩类文书;4)与当事人谈说笔录;(5)各种证据材料;(6)阅卷笔录;(7)出庭通知书;(8)开庭笔录;(9)代理词或辩护词;(10)裁判文书;(11)其他应具有的内容。 以上案件内容视不同案件可有所不同,但第(1)、(2)、(5)、(7)、(8)(9)(10)项必须具有。 5、档案的存放、管理、检查及建立典型档案等,另订细则。 6、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回避制度 1、本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设立利益冲突审查回避制度。 2、本所建立齐备的案件检索系统,所有案件均录入检索系统。 3、本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进行案件检索,如发现本所已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委托的,本所应告知当事人不宜再接受其委托。 4、对与本所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本所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5、同为顾问单位的案件,本所应首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对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时,应向其介绍其他所的律师办理。 7、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在所内增设政府法律服务事务部的决定 一、为落实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提供法律,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在原各法律事务部的基础上增设政府法律服务,职责主要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事务部主任由所主任周明学担任,支部书记汪金平、副主任李晓泉、王斌任副主任,成员由全体律师组成。 增设后所各事务部如下: 一、政府法律服务事务部; 二、民事法律事务部; 三、刑事法律事务部; 四、劳资及医患法律事务部; 五、金融、保险及房地产法律事务部; 六、行政法律事务部; 七、合同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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