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益民阳光二期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3GCHNG0412),现澄清如下: 疑问1、本项目地下室未考虑降水工程 根据招标人施工图纸可知,本项目地下室大面垫层底标高为 34.5m,下柱墩 3底标高为 34.1m,集水井 D 底标高为 32.7m。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地勘报告可知:勘察期间测得地下水水位埋深为1.50〜3.00m(水位标高 35.5-39.2m)。如不采取降水,则在地下室施工期间可能会遇到地下水浸泡基坑,产生返工影响工期,建议施工前进行降水,增加相应工程量清单。 回复:详见地下室人防结构设计说明结施-04第四条关于抗浮设计的技术措施内对于降、排水的要求。且已在地库土建单位工程清单第110条中列入降排水清单项,投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投标报价。 疑问2、本项目地下室未考虑基坑支护工程 根据设计图纸、土方方格网并结合踏勘现场,本项目地下室外边最小处距现有消防大队围墙仅 5.5m,地下室开挖深度约 7.5m,属超危大工程,考虑施工工作面及开挖放坡,地下室下口距围墙仅剩 3.5m,无法满足 1:1.2 放坡要求,建议地下室考虑基坑支护,增加相应工程量清单。 回复:场地原始标高36—38,正负零40.2—41,地下室口致围墙大于5米以上,满足放坡要求。 疑问3、根据答疑第七条本工程不考虑外购种植土。 由地勘报告可知:拟建场地揭露第①层杂填土,厚度 0.5m 至 5.1m,全场分布,原为耕地,近十年受人为因素影响堆填的建筑垃圾及弃土,其密度变化大,土质不均匀。项目现有土质为大量建筑垃圾及弃土堆积而出,不易作为绿化用土,为保证绿化成活率,建议使用种植土,增加相应工程量清单。 回复:按答疑回复,本项目不考虑种植土。 疑问4、总包单位与供水公司界限分割具体位置请明确。 回复:详见答疑文件,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水专业内容均为供水公司做 疑问5、根据“第一次答疑土建工程 6、除 2#楼地下室外,其余无地下室但属基础底板、埋置外墙等构件是否为抗渗砼”,答疑回复可以不考虑抗渗,工程量清单也未考虑抗渗,请进一步明确无地下室筏板基础混凝土是否不采用抗渗砼? 回复:明确无地下室时,筏板基础混凝土不采用抗渗混凝土 疑问6、除 2#楼以外,其余楼栋基础图中无电梯基坑位置及大样图,请明确,增加相应工程量清单。 回复: 图纸已设计电梯基坑,清单已列项,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疑问7、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一)6.2.2 及 6.4 中不仅提及常用HRB300~400 还提及高强度 HRB635 钢筋,请明确本项目具体使用何种型号钢筋。 回复:本项目未采用高强钢筋 疑问8、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11 条,价格调整约定人工费及机械费都可调整,与第 12.1 条,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与 12.3条计量,说法有矛盾: 招标文件 80 页第 11 条价格调整,人工费及材料价格都可以调整;招标文件第 82 页 12.1 合同价格形式,(2)总价合同(本工程采用);招标文件第 83 页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安徽省工程量计算规范 。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执行通用条款)。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实计量。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采用 。 本工程标的额约 1.3 亿,合同金额较大,不适合采用总价合同,建议采用单价合同,请明确。 回复:合同条款没有矛盾。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疑问9、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内,编制依据:不可竞争费按照相应专业计取(造价[2017]191 号);不可竞争费应按照 18 定额最新规定执行(建标【2021】42 号文规定执行,《关于调整安徽省建筑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执行》,请明确不可竞争费按哪个文件执行。 回复:按照造价【2021】42 号文规定执行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因未及时查看此答疑澄清文件导致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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