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4月**日-****年4月**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湖州市菱湖新望化学有限公司年产*****吨纤维素衍生物药用辅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浔环建〔***3〕**号 | ***3.4.** | |
2 | 关于湖州众立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年产****吨不锈钢轧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浔环建〔****〕**号 | ***3.4.** | |
公告时间:****年4月**日至****年5月6日(7个工作日,公示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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